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3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3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3648號債權人永暘旅順華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苗茂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義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苗茂生為永暘旅順華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
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
㈡補債務人黃義安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動態及個人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⒈未遮蔽建物所有權人姓名之不動產登記謄本。
⒉有記載管理費負擔依據之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紀錄影本。債權人並應標明依該規約或會議紀錄之何款項向債務人請求。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書記官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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