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53號原告 翁富美
趙品豪 黃楊秀鳳 林鳳秋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聰敏 律師被告 吳經靖 即 宏賓 旅舘訴訟代理人 吳炳毅 律師被告 洪立瀅 即宏賓旅舘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 律師
施秉慧 律師複代理人 蔡仁哲 律師
洪仲澤 律師被告 吳經勛 即宏賓旅舘被告 吳經琰 即宏賓旅舘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因被告中之吳經勛、吳經琰未合法送達,且尚有下列事項應予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2月13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提出 吳兆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民國102年8月20日死亡)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所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已提出可不必重複);吳兆麟之繼承人中之子 吳緯星 (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死亡日期不明)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所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向台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查明吳兆麟、吳緯星之繼承人是否曾拋棄繼承(吳兆麟部分本院已發函,亦可侯該院回覆後至本院閱卷;吳緯星部分因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死亡日期不明,本院尚未發函)。
(二) 陳明 所主張之宏賓旅館之歷年來實際經營人、起迄期間之情形?吳兆麟是否為宏賓旅館之實際經營人或者只是被其子女中之何人之掛名之人而已?吳兆麟如為實際經營人,其繼承人是否未拋棄繼承?其遺產繼承、分割情形、宏賓旅館之權利義務由何人繼承、是否有追加吳兆麟之繼承人為被告之必要?如有,應按其人數提出追加狀及完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之陳述。(請就宏賓旅館之歷年來實際經營人、期間之情形,具狀為完整主張及陳述,並提出相關事證)。
(三)查明原告105年7月3日民事補充陳述暨聲請調查證據書㈡狀(卷二第91頁)原告是否曾送達追加被告吳經勛、吳經琰二人?如有,係於何年月日送達,並提出送達回執影本。
(四)民法繼承編98年6月10日公布修正後已修正限定繼承,原告應具狀就吳經靖、吳經勛、吳經琰部分之聲明更正為「限定繼承之聲明」。
(五)申請取得吳經勛、吳經琰、吳緯星之戶籍謄本及除戶戶籍謄本後先行陳報本院,以利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及發函。
三、被告應補正事項:
(一)陳明宏賓旅館之歷年來實際經營人、期間、繼承之情形。
(二)吳兆麟、吳緯星之繼承及遺產是否曾分割情形,及宏賓旅館之權利義務係由何人繼承人之情形。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勞工法庭法官郭文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書記官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