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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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7號

聲請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王治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11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林珈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宛榆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崇宇企業社劉盈君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港分行

113年12月31日

12,403元

DY3760197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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