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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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7號
聲請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王治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11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林珈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宛榆
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崇宇企業社劉盈君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港分行
113年12月31日
12,403元
DY3760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