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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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號
聲請人 吳世璿
代理人 黃和協 律師
陳靖文 (即陳茂源之繼承人)
陳靖淇 (即陳茂源之繼承人)
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三點關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63號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75號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沈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