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軍交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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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軍交訴字第1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志豪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志豪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芙如
法 官 黃英豪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