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虎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虎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 鄭瑞富 (住居所詳卷)被告 張哲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虎簡字第32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梁智賢法官陳靚蓉法官郭玉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趙于萱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