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92號

聲請人丙○○

上列聲請人因養父母死亡後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丙○○(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為收養人乙○○(男、00年0月00日生)、甲○○○(女、00年00月0日生)之養女。因養父乙○○、養母甲○○○分別於63年7月7日、113年8月12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080之1第1項之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聲請人與養父母之收養關係云云,並提出舊式手抄版除戶戶籍謄本及戶籍謄本等為證。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立法之目的乃在保護子女利益,使子女在養父母死亡後,仍有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之機會,惟養子女仍需證明其終止收養並無顯失公平之情形,法院始可許可其終止收養。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乙○○、甲○○○之養子及乙○○於63年7月7日、甲○○○於113年8月12日死亡之事實,固據提出上開證據為憑,惟依聲請人所示之上開資料,僅能證明聲請人之養父母有收養聲請人之事實,卻未能證明其終止本件收養並無顯失公平之情形。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生父、生母、原生家庭兄弟姐妹之戶籍謄本及親屬系統表。收養家庭兄弟姐妹之戶籍謄本及親屬系統表。相對人乙○○、甲○○○之國稅局繳稅或免稅之證明。相對人乙○○、甲○○○之國稅局財產清單。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上開事項,此有本院民事裁定、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又聲請人經本院通知其應於114年3月19日到庭,然聲請人無正當理由而未遵期到庭陳述,亦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執此,因聲請人就本件終止收養並無顯失公平之情形未提出其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參照前開規定,本院自難遽予許可其終止其與乙○○、甲○○○之收養關係。從而,聲請人聲請終止其與乙○○、甲○○○之收養關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鉉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