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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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

原告 郭文榮

張瑛

李栯睿

郭品吟

被告中大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政憲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方 莒豪 之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123號;原案號:112年度交易第46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不過為一種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98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 方莒豪 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交簡字第123號判決判處罪刑在案,原告郭文榮、 張瑛玿 、李栯睿、郭品吟認被告中大貨運有限公司係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而向被告中大貨運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4人就方莒豪、景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一併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廖宏偉

                  

                  法 官 黃郁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4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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