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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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96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施冠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267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8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施冠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674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確定,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參。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674號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確定等情,有上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無訛。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藥錠為被告施用所剩餘,經檢驗附表所示錠劑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其他毒品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附卷為憑(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674號卷第143至147頁),足認上開錠劑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而直接用以盛裝附表所示毒品之外包裝袋既係用於包裹毒品,防其裸露、逸出、潮濕,便於持有,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法完全析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予沒收銷燬。至鑑定時採樣檢測之毒品,既已耗損用罄而滅失不復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賴宥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鑑定結果
備註
1
六角形綠色錠劑(含包裝袋壹只)
檢品編號:B0000000
送驗數量:3.1328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1.0500公克(淨重)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
第四級毒品硝西泮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5月15日草療鑑字第1120500131號鑑驗書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安保字第1312號扣押物品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