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92號原告 林坤松 被告 許郭玉花 上列被告許郭玉花因竊盜案件(114年度易字第231號),經原告林坤松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雅琪法官簡伶潔法官鄭媛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