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四六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 許月霞 訴訟代理人 許清連 被告濰陽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史孟玉 右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施柏宏法官劉建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生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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