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重上更(四)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上更(四)字第7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陳正達 律師
許惠珠 律師 洪世崇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11月14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8年2月13日第1次羈押期間已屆滿。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8年4月13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4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張意聰法官莊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書記官葉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