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上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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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重訴字第12號上訴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邱佩芳 律師
賴玉山 律師 楊瀚濤 律師上訴人乙○○即被告
押)選任辯護人 許明德 律師
鄭勝智 律師 李汶哲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4年11月30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4年6月30日執行羈押,並於民國94年9月30日,第1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4年11月29日第2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民國94年11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黃三友法官黃憲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
書記官葉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