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重上更(三)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上更(三)字第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陳正達 律師
許惠珠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2月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4月3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5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凃裕斗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書記官熊惠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