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審訴字第3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187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及被告甲○○之前科紀錄應補充、更正為「甲○○前於民國85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5年度訴字第90號分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6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確定;及以本院85年度訴字第46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11年、3年4月、8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3月確定,後因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公布施行,乃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628號裁定,就判處3年4月、8月2罪各減為1年8月、4月,再與判處11年該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10月確定,於93年9月23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目前仍在假釋中。復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7年8月20日執行完畢,由臺灣南投地方法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506、599、
773、838、9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三、本案經檢察官楊陵萍到庭執行職務。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