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南投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張國楨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以下簡稱為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鈞院羈押,然因伊之家庭情形與同案被告 陳志科洪守忠 略同,又伊之子女年幼需要伊賺錢養家,且案情部分待交互詰問釐清,並無串供之虞,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二六號、第二四九六號、第二八二六號、第二八三六號、第二八三七號、第三八四一號、第四○七三號,本院繫屬案號:九十七年度重訴字第八號),經本院訊問後,依證人 廖淑女 等人之指證及各項書證之佐證,認聲請人因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藉勢強占財物等罪嫌疑重大,所犯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採一罪一罰,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起羈押,並於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裁定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再於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裁定自同年三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聲請人固以上情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查聲請人所述上開事由均非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所列各款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本院不得駁回之情形,本院依上情認聲請人確有羈押之必要,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
法官黃怡瑜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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