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二五九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壹仟陸佰壹拾玖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保險字第二七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保險上易字第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悌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零貳元││├────────┼─────────────┼──────────────┤│第一審送達費│陸佰壹拾柒元│繳交郵票九百元,發還二百八十││││三元。│├────────┼─────────────┼──────────────┤│本件程序費用│零元││├────────┼─────────────┼──────────────┤│合計│壹萬壹仟陸佰壹拾玖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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