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被告己○○指定辯護人乙○○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陳信伍
邱聰安 被告丙○○選任辯護人邱聰安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
五一二、一七六一、二一三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戊○○、己○○、丁○○、丙○○均自民國玖拾肆年壹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戊○○、己○○、丁○○、丙○○等四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渠等四人所涉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以上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四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起執行羈押,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本院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九十四年一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范乃中法官黃珮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夜明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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