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4年度上重訴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4年上重訴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上重訴字第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丙○○即被告丁○○即被告乙○○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丁○○、丙○○、乙○○、甲○○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四日起各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丙○○、丁○○、乙○○、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認有羈押必要予以羈押,茲羈押期間於同年五月三日屆滿,本院認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爰裁定自同年五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審判長法官蔣有木
法官何方興法官賴淳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萬山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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