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上重更(二)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上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魏辰州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9月19日執行羈押,並於95年12月
19日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至96年2月18日羈押期即間即將屆滿。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在,經訊問被告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6年2月19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蔣有木法官賴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邱廣譽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