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度上重更(二)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上重更(二)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魏辰州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9月19日執行羈押,並於95年12月19日、96年2月19日各延長羈押2月,至96年4月18日羈押期即間即將屆滿。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在,經訊問被告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6年4月19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林慶煙法官賴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邱廣譽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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