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度上重更(四)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上重更(四)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重更(四)字第5號上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林武順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黃健弘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四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依原審及本院前審判決引用各項證據,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罪嫌疑重大,所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97年5月24日執行羈押。茲查其2人羈押期間至97年8月23日即將屆滿,而經本院於97年8月5日行準備程序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7年8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許仕楓法官林慶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林明智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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