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四四О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七三四號、偵查案號: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四0二四、四二一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重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四0二四、四二一七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重二公克),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MDMA(重二公克,保管字號:九十三年度保管字第六一五一號)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指之毒品,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本院認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鏗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