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87號
110年度聲字第588號110年度聲字第589號110年度聲字第590號聲請人 姜廣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52、153號、110年10月20日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04號、110年9月28日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392、393號、110年10月20日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49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
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489號裁定參照)。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臺抗字第152號判例參照)。
本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28日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52、1
53號、110年10月20日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04號、110年9月28日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392、393號、110年10月20日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49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詳如附表所示),主張:伊為中低收入戶,無資力繳納訴訟費用,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臺北市松山區公所109年度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總清查結果通知書1件為證(見本院卷第31、41、51、61頁)。惟查中低收入戶標準乃行政主管機關為提供社會救助所設立之核定標準,與法院就有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認定,係屬二事(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963號、98年度台聲字第506號、99年度台抗字第947號裁定意旨參照),尚不足以釋明聲請人現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致無資力支出聲請再審之裁判費用。況聲請人於108年、109年分別有薪資、獎金、股利所得新臺幣(下同)333,098元、118,692元,財產總額分別為18,990元,現仍投保多件人壽保險,並向銀行申請信用卡使用,有健保資訊查詢紀錄、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作業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卡資訊表等件附卷可稽(見本院當事人個資資料卷第3至8、11至22頁),自難謂其已無資力。是聲請人既未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之主張為真實,依首開說明,其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以駁回。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許勻睿法官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書記官蕭麗珍附表:編號本件訴訟救助案號聲請再審案號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年度聲字第587號110年度聲再字第242號110年9月28日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52、153號駁回再審聲請裁定1,000元2110年度聲字第588號110年度聲再字第243號110年10月20日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04號駁回再審聲請裁定1,000元3110年度聲字第589號110年度聲再字第244號110年9月28日本院110年度聲字第392、393號駁回抗告裁定1,000元4110年度聲字第590號110年度聲再字第245號110年10月20日本院110年度聲字第490號駁回訴訟救助聲請裁定1,00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