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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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20號至625號聲請人 姜廣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本院如附表「確定裁定」欄所示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就訴訟救助之聲請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對於本院附表「確定裁定」欄所示之確定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聲請再審(聲請再審案號如附表「聲請再審事件」欄所示),然伊目前生活困難,無業、無收入且無固定資產,無資力支出裁判費,有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系爭函文等件為證,又伊與相對人間欠款之訴,物證齊全,必有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件聲請人對於系爭裁定聲請再審,主張系爭裁定均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之事由。
然而,聲請人所提如附表「聲請再審事件」欄所示之聲請再審事件,業經本院認為顯無再審理由而駁回其再審聲請,故聲請人所提聲請再審事件顯無勝訴之望,不符訴訟救助要件,揆諸前揭說明,其對於本件聲請再審事件所提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方彬彬
法官周群翔法官沈佳宜附表編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聲請再審事件確定裁定1109年度聲字第620號109年度聲再字第203號本院109年9月30日109年度聲再字第118、121、122號裁定2109年度聲字第621號109年度聲再字第204號本院109年9月30日109年度聲再字第119號裁定3109年度聲字第622號109年度聲再字第205號本院109年9月30日109年度聲再第120、123號裁定4109年度聲字第623號109年度聲再字第206號本院109年9月29日109年度聲字第404至409號裁定5109年度聲字第624號109年度聲再字第207號本院109年8月18日109年度再抗字第10號裁定6109年度聲字第625號109年度聲再字第208號本院109年8月18日109年度聲字第222號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書記官紀昭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