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再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98號聲請人 姜廣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本院109年度聲字第31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聲請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46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在案,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補繳,即依同法第507條準用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邱蓮華法官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書記官王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