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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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36號至第541號聲請人 姜廣利 代理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如附表「原確定事件」欄所示裁定聲請再審(即附表「本院審理案號」欄),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意旨參照)。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43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不服如附表所示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無非係以:其生活困難,目前無業並無收入,且自民國108年11月21日起即已自勞工保險退保,迄今仍處於失業狀態,亦無固定資產,聲請人實無資力再支出訴訟費用。又聲請人於本案訴訟之物證齊全,聲請人必有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云云,並提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8年度救字第302號裁定、臺北地院北院忠民物109救182字第1090011683號函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1頁至21頁、31頁至41頁、51頁至61頁、73頁、83頁至93頁、105頁)。惟查上開所得、財產及投保資料僅能證明聲請人於107年領有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9萬1,155元,尚不足以釋明聲請人確係窘於生活,且已缺乏籌措附表所示事件裁判費用各1,000元之信用或技能。至聲請人所提臺北地院108年度救字第302號准予訴訟救助裁定與臺北地院北院忠民物109救182字第1090011683號函,前者為另案當事人姜榮昇所涉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與聲請人無涉;後者為聲請人於臺北地院移送最高法院之另案抗告案件,亦與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並不相關。此外,聲請人未再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揆諸首揭說明,其訴訟救助之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雯惠
法官賴秀蘭法官華奕超附表:編號本院審理案號本件訴訟救助案號相對人原確定事件1109年度聲再字第170號109年度聲字第536號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109年7月27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89號駁回再審裁定(見本院卷第9頁)2109年度聲再字第171號109年度聲字第537號同上109年7月31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98號駁回再審裁定(見本院卷第29頁)3109年度聲再字第172號109年度聲字第538號同上109年8月20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90號駁回再審裁定(見本院卷第49頁)4109年度聲再字第173號109年度聲字第539號同上109年8月31日本院109年度聲字第267號駁回異議及訴訟救助裁定(見本院卷第71至72頁)5109年度聲再字第174號109年度聲字第540號同上109年9月14日本院109年度再抗字第11號駁回再審裁定(見本院卷第81頁)6109年度聲再字第175號109年度聲字第541號同上109年8月31日本院109年度聲字第267號駁回抗告裁定(見本院卷第103至104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書記官何幸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