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45號聲請人 姜廣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本院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90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29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90號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再審不合法,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再字第97號裁定駁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開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邱蓮華法官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書記官王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