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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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國字第一號
原告榮中禮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丙○○兼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原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佰叁拾伍萬叁仟叁佰貳拾肆元,並據繳納裁判費壹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 嗣擴張 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貳佰玖拾捌萬伍仟叁佰肆拾捌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貳佰玖拾捌萬伍仟叁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零陸佰零壹元,原告僅繳納壹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尚欠壹萬陸仟壹佰叁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請求部分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許秀芬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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