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九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因被告乙○○業已逃匿,此有送達回證及拘提結果報告書存卷可證,自應將具保人甲○○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莊嘉蕙法官許惠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