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八一號
原告泰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鄭秀珠 律師複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被告朧臆生物科技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B法官王邁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B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