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32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3287號
原   告  劉醇良
被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支付命令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向被告提起本件確認支付命令債權不存在(本院
104年度司促字第15514號支付命令)事件,惟原告起訴不合
法定程式即起訴狀無訴之聲明之記載,復未據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9日以104年度中補字第2245
號裁定,命原告補正訴之聲明及提出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及核定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9,362元,
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並命原告應於收受上開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並諭知如逾期未補正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
者,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4年11月25日合法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各1件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書記官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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