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補字第132號
原 告 傅梅枝
訴訟代理人 傅梅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傅玉盛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60元【計算式:占
用面積6㎡×公告現值110元=6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