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190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901號
原   告  賴逸修
訴訟代理人  黃耀堂
被   告 恳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峰禪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七日下午四時
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書記官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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