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簡字第346號
上訴人即被告 楊東信
楊陳阿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1月24日本院第
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
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5
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