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4年度沙簡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簡字第176號
上訴人即被告  洪順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雅惠 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4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件上訴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9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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