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1年度斗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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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補字第173號
原   告 億昇倉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永堂
原   告 同達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玉崑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臻企業社即蔡慶
輝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486,350元,應繳裁判費5,2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百元外,尚應補繳4,7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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