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0年度潮小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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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小字第393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蒲素芳
簡正杉
被 告 曾桂鳳
被 告 曾桂花
被 告 林鵬偉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0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
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書記官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