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11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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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116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清楓陳林玉枝
  、 陳淑真陳清賢陳信義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
  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05
  9元,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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