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11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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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116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清楓 、 陳林玉枝
、 陳淑真 、 陳清賢 等 陳信義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
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05
9元,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