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35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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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3553號
原 告 柯妙蓉
李國祥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玉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
原告柯妙蓉、李國祥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601元、58,125元,原告柯妙
蓉、李國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1,000元,扣除前繳裁
判費1,768元,原告柯妙蓉、李國祥尚應補繳裁判費342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