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1年度投簡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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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投簡字第289號
原 告 張居財
訴訟代理人 劉邦遠 律師
被 告 廖寶琳
廖寶輝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
同)5,400元。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
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
南投縣○○鎮○○段176之240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原告所
有,固據提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記載買賣價金為500,000元,惟
系爭契約係於94年間簽訂,尚不得作為本件101年8月27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而應以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價額定之,是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經核定為572,154元(公告現值66元/㎡×8669㎡=572,15
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經扣除原告於起訴時已繳納
之5,400元,原告尚應補繳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