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13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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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139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菜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廖陳寶愛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此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