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4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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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490號
原   告  林曉紅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60萬1,971元(依原告民國101年9月24日民事補呈狀第2
頁所載),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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