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26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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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645號
原   告  廖芳妹
訴訟代理人  鄒豐吉
原   告  黃正傑
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1年8月31日以101年度補字第1505號裁定,命原告收
受後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1年9月6日分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2件在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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