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16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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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609號
原 告 陳政師
被 告 王英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里區○○街○號,有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1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