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訴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訴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四四號
檢察官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治魯律師右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內第二項「甲○○共同私行拘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叁佰元折算壹日。」應更正為「甲○○共同私行拘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甲○○共同私行拘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叁佰元折算壹日」,其中「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叁佰元折算壹日」部分,有贅引「新台幣」三個字,應予刪除更正為「甲○○共同私行拘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增男
法官陳孟瑩法官周煙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麗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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