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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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
法官林慧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葉春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