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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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五三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林秋火法官廖國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正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