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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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四十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執行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折合銀圓伍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伍佰元,折合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蕭守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張義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