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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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三十一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正,在本院第六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羅培昌~B法官何志通~B法官李水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黃義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